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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加快推进地质科技创新进程,推动博士后工作站成为吸引、培养和筛选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所常务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博士后进站人选。
第二条 人事教育处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进站、在站、出站管理;负责组织博士后基金申报;负责博士后津补贴发放;负责组织博士后工作站综合评估;负责优秀博士后评选等工作。
第三条 合作导师所在部门为博士后培养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确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选题和研究内容、组织开题和日常学术培养;负责博士后的出差审批、考勤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四条 人事教育处每年10月份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报所常务会研究确定后统一对外发布。未列入招收计划的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五条 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聘三级及以上研究员或在聘四级研究员的工程首席、地质调查二级项目负责人(或相当级别项目负责人);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以上;
(三)每年度只能招收1名博士后,同时指导的在站博士后人数不能超过2人;
(四)指导的博士后如有延期情况发生,则博士后延期期间不能再新招收博士后;
(五)具备充足的科研经费,能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培养费和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进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心健康、能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品学兼优,无不良道德及学术记录;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截止到申请进站当年底);
(四)在博士期间已经公开发表2篇SCI检索论文;
(五)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生,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
(六)申请进站的研究方向须与合作导师承担的项目或从事的专业领域相关;
(七)非在职人员、非本单位职工。
第七条 进站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公布的博士后招收计划,按要求向人事教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人事教育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且合作导师同意招收者,人事教育处通知其到单位参加面试考核。
(三)面试考核由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考核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申请人采取报告与答辩方式向考核组进行陈述,考核组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研究计划、综合素质进行面试考核,择优确定录取意见。最终录取结果由所常务会议根据考核组意见研究确定。
第三章 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进站后,单位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单位、合作导师和博士后之间的责、权、利,以及在站期限、工作任务、成果归属、违约责任及出站要求等。
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后,原则上需要在1个月内将本人档案转递到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有关材料的建档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应在正式进站起2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由合作导师组织,一般至少应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开题应形成开题报告书和答辩决议书,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一条 博士后如需转移户籍关系,应在办理进站手续时说明,进站后凭入站介绍信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站期间,户籍为单位集体户。
第十二条 博士后原则上应在正式进站起1个月内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单位,参加所在部门的党支部生活,遵从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考核方式及办法参照部门在编职工,计入部门整体考核人员基数。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和进修。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单位可以安排其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和实验工作等,在站期间累计出国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出站前半年内单位不再受理出国申请。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应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人事教育处组织,考核组至少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会后形成中期考核登记表,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正式进站时间以进站介绍信时间为准,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满2年因故未按时出站的,经审批后,按延期管理。
第十七条 正式进站起2年内,岗位工资和改革性津补贴按照专业技术岗位10级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参照单位在编人员绩效管理办法执行,正常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博士后按规定享受青岛市有关博士后补贴,如入驻所公寓,住房补贴则按公寓差额面积核发,如自行安排住宿,则全额享受。
第十八条 延期管理
(一)延期条件
申请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或青岛市应用研究项目资助。
(二)申请程序
如要延期,至少提前2个月提交延期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和所在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分管所领导审批。
(三)延期期限
最多可申请1次延期,期限不多于1年,即在站时间最长不多于3年。
(四)延期待遇
1.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在编在岗职工相关工资待遇,单位不再受理各类基金和项目的申报。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社保及公积金正常缴纳。
3.主持中国博士后基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或青岛市应用研究项目者,只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中的考核津贴,社保及公积金正常缴纳。
4.进站满2年且不符合延期条件者及符合延期条件但延期期限超过1年的,停发一切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四章 出站管理
第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达到出站标准,其中国家发明专利可视同SCI论文,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可视同中文核心论文。
(一)以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为第一作者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1篇SCI检索论文和2篇中文核心论文;
(二)以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为第一作者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EI检索论文和1篇中文核心论文。
第二十条 出站评审由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评审组至少应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所外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博士后应按人事教育处要求提交出站所需材料,在1个月内办理完成出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后实行自主择业。对于符合单位当年度公开招聘条件的,可自主报名参加单位招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离开单位后,应在自确定出站之日起1个月内转走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及户籍关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不适宜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和合作导师意见,经单位同意并报山东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退站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无故不按期开题的;
(二)中期考核或出站评审不合格的;
(三)学术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七)未经同意私自出国(境)或获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八)在单位批准的在站期限内,科研成果不能达到出站要求的;
(九)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满一年,中期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站期间单位不组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海地研发〔2011〕30号)和《关于印发<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青海地研发〔201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