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质学会

青岛市地质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青岛市地质学会,英文名称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Qingdao

第二条 青岛地质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青岛市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群众性、公益性法人社团组织,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青岛市地质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市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普及地学科技知识,培养地质科学技术人才,为促进地质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振兴国民经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青岛市地质学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青岛市地质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地质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青岛市地质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国土资源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学会的办公地点为青岛市南区福州南路62号,邮政编码:266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青岛市地质学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市地质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普及地质科学技术知识,开展青少年地质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科普讲座和青少年地学夏令营。

(三)组织广大地学工作者,开展科学论证,地质技术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地质科技项目研究与评价。

(四)开展专题学术讲座和地质技术培训。

(五)协助《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和《海洋地质动态》的编辑与出版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青岛地质学会会员的种类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本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一名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关心学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份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根据学科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专业委员会,名称为青岛市地质学会XX专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正、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办2010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岛市地质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